2007年5月1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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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0多万的水泥砖打了水漂
该案给建材公司一个警示:光凭经办人签名的结算清单是拿不回货款的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冯执一

  案情:
  价值23万的建材款要不回
  不久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为一家建材公司的民事官司。该公司诉称,从2005年5月起,该公司一直为B建设公司供应水泥砖,用于B公司承建的某工地的建设项目,总共货款为23万元。但B建设公司分文未付,建材公司因此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该笔货款。
  为了证实B公司欠货款的事实,建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结算清单,该清单上,朱某确认收到建材公司676700块水泥砖。
  尽管有一份结算清单,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B建设公司否认自己向原告建材公司购买过水泥砖,并称在结算清单上签名的朱某并非其公司的工作人员。故B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只有经办人的签字,没有被告单位的公章,且被告否认签字人是其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朱某的身份。因此,原告不能证实被告欠其货款。法院由此判决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醒:
  建材供应商为何输官司?
  记者从南湖区法院了解到,建材供应商持工地负责人或施工单位代表签名的收货单据或欠条,起诉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民事案件近来时有发生。但由于这些收货单据上没有建筑公司的公章,无法证明经办人的行为是代表或代理建筑公司作出的,因此很多建材供应商打不赢官司。
  工地负责人或施工单位代表签发收货单据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有两种认定:一是认定为个人行为,即签发收货单据的经办人同时也是建筑材料的买受人;二是以建筑公司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而要认定这种代理关系,要看工地负责人、施工单位代表是否有代理授权委托书,或者建筑公司的公章。若收货单据上没有加盖建筑公司公章,则无法证明经办人与建筑公司间存在代理关系,建材供应商只能向经办人本人主张还款。

  支招:
  收货单上别忘了盖公章
  从建筑行业操作实际看,工地负责人或施工单位代表一般不可能持有建筑公司的公章,更不会有建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建材供应商如何做到万无一失?
  法院提醒:在工地上交付货物,最好要找到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签发的盖有单位项目章的收据或欠款单是建材供应商与建设单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最好证明。因此,工程建设中的建材供应商,将建筑材料送到工地后,务必由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或具有建筑公司代理人身份的工地负责人、施工单位代表签发收据或欠条,并加盖建筑公司合同专用章或项目部公章,只有这样,方能依法向建筑公司讨要货款。